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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医院诊断证明可以请假吗

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生病为由,要求其提供医疗证明。但并非所有的疾病都可以诊断为“病”,“病”有轻重之分,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应当具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能力。医师发现与其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护理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二)履行医师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因病需请假的,应提供诊断证明或病历。

在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后,劳动者应提供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病历或诊断证明,一般情况下,诊断证明上应写明其生病的时间、病因、症状、治疗经过、目前的状况等,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病历,则用人单位必须提供。

如劳动者不能提供有效的病历或诊断证明,则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患有重病或者绝症,并通过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报酬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

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病历或诊断证明,则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的病假工资支付病假工资。

  1. 若劳动者因病申请休息的,应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若劳动者因病申请休假时,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证明的,应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证明。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治,确需休息治疗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给予医疗待遇。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相应处理的责任。

  1. 员工生病期间需要接受治疗,且被医院诊断为“重大疾病”的,公司应要求员工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时,可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病假处理,但应注意不得随意延长医疗期。

如劳动者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疾病已治愈或者已经康复的,则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1. 若用人单位对员工患病情况有疑义的,用人单位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

实践中,因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可能不会向其出具医疗证明,但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请假的规定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请病假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如果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如果有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劳动者请病假的事实存在,则可以主张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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